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合作协议(全文)

2007-02-28 09:30:01 来源:中国建站 作者: 点击: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
2006年2月16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市签署: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作为国有特大型通信骨干企业,经营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等电信业务,肩负着向社会提供通信服务、推进国家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及时主动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方略,进一步加强合作、理性竞争,对于营造规范的电信市场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具有深远的影响。
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维持现状、面对现实、规范将来”的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 合作原则
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监管。
1.2. 公平公正对等,互惠互利,协调协商,诚实守信。
1.3. 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1.4. 规范市场行为,开展理性竞争,避免恶性价格战。
1.5. 尊重用户权益,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1.6. 在对等、公平、合理、科学的基础上,开展互联互通。
2. 合作内容
2.1 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
2.1.1 非主导区域停止发展新政企客户
2.1.1.1 2007年3月1日前,在双方集团大客户部管控下,各省(区、市)非主导方向主导方提交在2007年2月28日前已提供服务的政企客户列表(含集团总部发展的客户),列表应包括客户所在地、客户名称、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是否单独提供服务等内容,双方据此共同确认政企客户名单和使用的业务。在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内的客户,视为老政企客户,不在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内的客户,视为新政企客户。
2.1.1.2 对于新政企客户
如客户需求不涉及跨南北,一律由主导方提供服务,非主导方不得进行投标和提供服务。
如客户需求涉及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
2.1.1.3 对于老政企客户
当该客户仅使用了一方的业务时,该方可继续跟踪服务,另一方不再参与竞标。
当该客户同时使用了双方的业务时,如客户提出需求是新业务需求且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如客户提出需求是新业务需求且不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并提供服务;如客户需求是在原有设备上进行扩容提供老业务,一律由原业务提供方提供业务。
2.1.1.4 为满足IDC、ISP、网吧客户的高通信质量需求,双方可为上述客户提供双接入服务。
2.1.1.5 双方不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的400X,800客户。
2.1.1.6 对1字头及95/96字头业务台
对1字头政府公务类、社会服务类短号码和95字头一点集中设台的企业短号码话务台业务,应由集中设台所在地的主导方进行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
对1字头政府公务类、社会服务类短号码和95及96字头本地分散设台的企业短号码话务台业务,由主导方进行投标,中标后,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负责提供接入,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负责提供接入。
2.1.1.7 由中标方对技术规范、接口标准、设备型号及服务规范统一等组网方案进行要求,双方应在其主导区域内提供开通服务、故障测试、故障处理、运行报告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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