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日生效:朋友圈转发广告需担责
牛华网讯 8月31日消息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
《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据了解,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将难以辨认的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1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5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也在此次《办法》规定之内,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并且,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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