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芙蓉姐姐因在一篇名为《芙蓉姐姐在<梁山豪杰>的第二春》的文章中被称“未婚生子”,并被曝光了一组昔日与“芙蓉姐夫”的情侣照,遂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文章的创作者圣天龙公司和转载文章的网站速途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圣天龙公司与速途公司构成侵权。
圣天龙公司创作的文章是为其开发的游戏产品《梁山豪杰》所做的宣传,文章内容称史某(即芙蓉姐姐)“未婚生子”,并以史某的婚姻状况、情感生活等内容宣传该游戏产品。速途公司经营管理的速途网转载了该文章。
史某认为圣天龙公司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照片,并使用“第二春”等词语虚构捏造事实进行游戏宣传,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
圣天龙公司否认创作了该文章,并称游戏产品也是由宁波圣天龙公司开发,挂在其名下的,否认实施侵权行为。
速途公司则称速途网只是从其他门户网站中转载了该文章,且未对游戏进行推广,没有主观过错。文章所用照片可在网络上搜索获得,内容都是在网络上广为散布的信息,未对史某造成损害结果。且该网站在得知史某起诉后,已删除了涉案文章,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公司侵犯了史某何种权利以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圣天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史某同意便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其照片,侵犯了史某的肖像权。且文章中提到的史某未婚生子的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应视为其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故同时侵犯了史某的名誉权。速途公司在侵犯肖像权这一行为上并无过错,也确实无法核实圣天龙公司使用史某的照片是否得到授权,故不认为其侵犯史某的肖像权。但在侵犯名誉权这一行为上,速途公司作为转载者理应对文章的内容进行审核,尤其对许多明显具有负面性的事实应该严格审核。既然速途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应认定为对史某名誉权的侵犯。鉴于在涉案文章制作、刊载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着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形,因此不认为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分别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圣天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速途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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