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消息,5月6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境外企业通过CDR回归A股相关事宜已进入逐步落地阶段。
据第一财经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考虑到征求意见之后还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正式版本最快将于6月份发布,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并申请开始试点。”
《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今年3月30日,《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发布,对试点企业的标准进行了规定,CDR办法延续了这一标准。
具体来说,主要选取标准包括: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总体而言,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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