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的是冤死了,无论如何都想不到这样一个被处罚的情形。”9月2日,上海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人直言该公司中枪《广告法》后的无奈,只因这个词的使用——“国家级”。
据创头条了解,2018年7月,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接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通知,要求负责人接受使用“国家级”极限词的相关调查。
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级孵化器的命名也会面临很多压力,建议“短期内各国家级孵化器还是要认真对待’国家级’用语使用问题,处理好与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关系。”
微信上用国家级被要求罚款30万
“我们并没有做广告,怎么来的违反《广告法》呢?”原来,它在自己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宣传了自己“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一事实。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情形。据此,“国家级”一词的使用涉嫌违法。
目前,该案件已被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但相关部门就处罚数额一事还在酌情考虑,如最终书面处罚决定书形成,该孵化器或将面临10-30万元的罚款处罚。
监管部门针对“国家级”的指控确实存在,但孵化器层面则满是委屈和不甘。
该孵化器提供了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5年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以及之后历年关于国家级孵化器免税、考评的文件,证明自己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该孵化器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律师意见书认为,“’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提法只是对事实描述,没有任何广告行为,谈不上违反《广告法》。”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由此,“国家级孵化器”经审核认定后合法有效。
但工商局认为,即使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也不能在网站和微信公号使用“国家级”认定进行宣传。
有国家部委考核认定,到底违不违法?
这并不是个案。创头条(ctoutiao.com)记者从科技部火炬中心了解到,此前一些孵化器也遇到过此类行政管理和广告宣传之间的冲突问题。当然,在具体地方执法过程中,各地的尺度或有不同。
相关法律专家则表示,使用“国家级”认定进行宣传是否违法,要视宣传内容或经营活动而定。公司动态、企业文化、人事状况等,通常来说发布动机更倾向于客观展示,目的是提升企业形象,实现服务或沟通功能,不应作为商业广告活动;而以介绍商品或服务为目的,进行的图片、海报、创意文字、邮件等形式的宣传,则应视为商业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用语。
至此,本案的矛盾焦点停留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在自家网站和公众号上,注明的合法有效的名称,是否是商业广告活动?又如何界定商业广告活动?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范围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但对此类商业广告活动的具体界定,并未详细说明。
创头条查询发现,其他国家级孵化器在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也普遍认为,公司没有作任何网站的推广和搜索,因此算不上此类商业广告活动,并不认为自己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宣传适用《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创头条最新跟进的信息显示,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对该孵化器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处理意见为:确定违法,责令改正,但不予处罚。
“因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目前只是备案制,将不得不面对这个法律上的现实问题。”据悉,上海众创空间行业协会一方面在与工商部门保持积极沟通,一方面也就此统一提醒所属企业称,“但凡标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务必改成备案字样的标准称呼,以规避该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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