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经过数月的开庭审理,备受业界关注的“百度诉罗昌平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束。法院依法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罗昌平向百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18万元,并在其新浪微博显著位置持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
此案缘起2018年年初,前媒体人、新浪微博认证大号“罗昌平”通过微博发布爆料信息,称百度成立“打头办”“年终奖5个月”,并配发来源不明的微信聊天截图,虚构相关“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内容,主动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大量扩散。百度对此事进行否认,并以侵犯企业名誉为由将罗昌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去年5月24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昌平相关行为已构成对百度的名誉侵权,责令其向百度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罗昌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发布的“打头办”等微博内容属于转载,并非自己原创,因此不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罗昌平所发布的微博内容,并不存在所谓更早的信息来源,而且即便涉案微博发表之前真的存在类似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既非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公开实施的职务行为信息,也非百度公司的官方声明,亦非权威媒体的正式报道,也很难认定其信息来源是权威的。法院认为,罗昌平发布的涉案微博文章构成虚假的事实陈述,具有诽谤意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罗昌平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罗昌平所发布的微博内容确实构成虚假的事实陈述、具有诽谤意义,侵权成立,罗昌平需公开向百度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本案涉案被告罗昌平是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有着广泛影响力,更应该谨言慎行:“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主体,罗昌平在网络上发文或者发言,应当承担比普通网络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引用或转载的内容不但应当有来源,还应该有较权威的来源,否则,如果允许网络‘大V’任意转载小道消息或坊间传言,必将导致真话不再,谣言大行。”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仲凯也持相同观点。在他看来,虽然罗昌平自称是转载,但作为大V,其发布的信息会引起更多人关注,形成更大的影响,理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信息鉴别义务。张仲凯表示,言论表达包括事实陈述和观点评论两种,如果是前者,则必须鉴别甚至应去核实。“如果对事实陈述不经鉴别就随意转发,则可能属于虚假的事实陈述,构成民事意义上的诽谤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公知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说话前应该尽到起码的审慎义务,确保发言的真实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响评价指出,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若真是基于事实、行使监督权,未尝不是维护规范经营的有力手段,“但如果热闹到最后发现是谣言,既伤了合法经营的企业,也折了大V的文人格调,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谓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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